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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招投标到工程款结算请熟读“参考书”
来源:撬装加油站    发布时间:2024-01-18 17:33:33  浏览次数:

  南通是闻名全国的建筑之乡,2021年建筑业总产值首次突破万亿,产值规模稳居全国地级市首位。随着行业整体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建筑施工公司涉诉纠纷也呈逐年增长态势。2018年至2021年,南通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10257件,同比增长163.9%。

  针对审判实践中的建筑施工公司涉诉纠纷,南通中院开展专项调研,结合实例分析,对建筑施工公司经营法律风险提出26项防范建议。2月18日,该院发布《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发展形势下建筑施工公司经营风险防范提示》。风险防范提示覆盖了招投标,资质外借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工程款结算,工程索赔等多方面,是建筑施工公司在各个阶段都能用到的一本“参考书”。

  招投标阶段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起始阶段,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部分建筑施工公司只追求承接项目的结果,投标前,对建筑设计企业的资信审查及项目风险研判不足,对有关信息疏于审查,存在被诈骗,或者中标后因建筑设计企业资金等原因不能履约,导致不能开工或者开工后中途停工的风险。

  在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甲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与建筑设计企业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然而三年过去,乙公司却迟迟不通知甲公司进场施工。甲公司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到了法庭上,才得知项目早已因故“叫停”。虽然甲公司主张的损失获得法院支持,但由于乙公司缺乏履行能力,导致甲公司前期投入资金回收困难。

  建筑施工公司投标前要做好哪些工作?南通中院民六庭庭长朱艳建议,应向有关审批单位了解和实地考察项目情况,查询招标备案情况,检索住建部门官方网站相关信息,了解建筑设计企业是不是具备经营资格、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等级、是否按规定年检、报建手续是否完备、企业信用是否良好等。此外,在投标前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程建设价格预算,在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各种影响施工的成本因素,切勿盲目为了中标而肆意采用“低价”策略。

  中标之后,就进入签合同环节。目前建筑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市场供求相对失衡,建筑设计企业与建筑施工公司市场地位、交易条件不平等,建筑施工公司盲目签订合同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建筑施工公司忽视对合同主体资格、要素条款及性质的审查,对合同条款细节、施工图纸审查松懈,这一些状况为后续履行埋下隐患,致使建筑施工公司利益受损。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障交易安全非常非常重要。朱艳建议,订立合同时,建筑施工公司应注重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及资质、签约人员身份及权限,明确合同要素条款及合同性质,最好能够降低单方面约束性条款;订立合同后,尽量杜绝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实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隐蔽合同。施工前,应与建筑设计企业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图纸做认真审查,落实技术交底等事项。

  合同履行环节,由于建筑施工公司管理岗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科学管理上的水准不高,风险防范及掌控意识比较薄弱,疏于合同履行管理,进而引发工程赔偿甚至行政处罚的情况屡屡发生。

  人员管理方面,一些建筑施工公司对项目经理管理松散,项目经理职权滥用,抽取、挪用项目资金,恶意不支付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将外部债务转嫁建筑施工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甚至以项目名义非法吸储,或者虚假诉讼侵占建筑施工公司资金,严重损害建筑施工公司合法权益。

  甲公司中标某地工程后交由项目经理蒋某组织人员施工。此后,蒋某先伪造虚假的采购协议、结算凭证等,加盖公司项目部印章后指示实施工程人员到法院起诉甲公司讨要材料款,蒋某配合起诉自认欠款“事实”。蒙在鼓里的甲公司与实施工程人员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材料款。事情败露后,蒋某被抓获,最终获刑。南通中院民六庭法官胡皓提醒,建筑施工公司应建立完整项目经理监管制度,项目重大事项决策应由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公司主管逐层把关,尤其要对合同审查、印章使用和项目经理的任命、授权范围等做好严格控制。

  目前,建筑施工公司向外出借资质“被挂靠”、承接工程后自身不施工,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大量存在。企业因此频繁涉诉及被采取保全措施、影响资金流动及新项目投标、影响已有优质项目建设等情形亦不鲜见。胡皓提醒,这样的行为不仅存在民事责任风险,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税务成本风险。建筑施工公司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杜绝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顽瘴痼疾。

  垫资施工是建筑市场行业的常见模式,部分建筑施工公司为了顺利承接工程,往往选择垫资。在一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中,甲公司垫资承建生产厂房,然而当甲公司基本完成施工任务时,乙公司却因经营状况不善无力支付工程款。收尾工程因甲公司无法继续垫资、乙公司欠付工程款无法继续,故而引发纠纷。胡皓建议建筑施工公司量力而行,不要盲目垫资负债经营。垫资施工后应重视工程资金的清收与质保金回收,根据约定付款节点、支付条款等预备付款资料,敦促建筑设计企业完成付款。

  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情形,在建设工程领域也十分普遍。这种“约定俗成”的结算方式同样存在风险。如果出票人资金链断裂,往往不能保障如期兑付已出具的商票,导致建筑施工公司已完工的项目工程款无法正常回收,对于在建工程还可能引发停工、合同被迫解除等多项风险。如何避免由此引起的“蝴蝶效应”?胡皓建议,建筑施工公司订立合同时可约定不使用商票支付工程款,从源头杜绝风险。如同意接受商票付款,则可在合同中约定如无法兑付仍保有按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现实中,建筑施工公司在合同争议发生后,索赔成功率往往不高。特别是一些企业对建筑设计企业履行瑕疵反应滞后,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建筑施工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之间的竞争中实现发展突破,除建造技术创新升级外,在法律层面也应在强化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提高经营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筑牢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基。”南通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碧波表示,该院也将加强区域建筑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利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南通籍建筑企业在全国涉诉纠纷案件情况,全面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隐患,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建言献策,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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