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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二审:美容美发、医疗污水、加油站 “排放”都有硬标准
来源:火狐官网首页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20 01:24:12  浏览次数:

  《江苏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11月24日提请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比一审,草案修改稿增加了节水的要求;完善了河长制的内容,如公开河长履职有关信息;细化了城镇污水防治要求,如增加了对医疗污水、加油站排放等规定。

  条例草案修改稿在总则中增加了“节约利用水资源”、“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的规定。

  “河长制”是江苏首创并在全国全面实施,条例草案将“河长制”写入法规,一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提出,要完善河长制的内容,强化履职考核。在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就曾出现过打公示牌上的河长电话“查无此人”的情况。为此,草案修改稿中细化了相关条款,明确各级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水域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水域名称、水域长度 或者面积、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及时来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做监督和评价。

  各行各业每天都在产生大量的污水,草案修改稿中分行业细化规定了各种不同的情形:建设工地应当根据相关要求设置沉淀池,施工降水或者基坑降水应当避免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施工泥浆不得排入排水管网或者河道,生活垃圾污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

  餐饮、洗车、洗衣、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有关主管部门推动其设置隔油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应当及时清理和回收废旧农用薄膜,不得随意弃置农药,肥料等包装废弃物。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新建、改建住宅阳台、露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对阳台、露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老旧住宅逐步实施管道改造等等。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增加一款对医疗污水排放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医学观察点产生的污水以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有的专家提出,工业企业进园区是加强工业污水集中治理的重要举措,草案修改稿中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工业集聚区和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明确要求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同时,工业集聚区经过处理的废水排入河流、湖泊等水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入河排污口下游设置控制断面,加强水质监测,倒逼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污水。

  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统筹治理,草案修改稿明确:逐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消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在确定的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根据水质达标等情况,实行双向补偿。

  落实长江大保护,为水污染防治创造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还专门就船舶和长江岸线企业做出相关规定,限制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航行、停泊和作业;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同时,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对岸线范围内现存的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造,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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