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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车撞34米高牌坊致司机死亡甘肃石原交警对限高问题不答复
发布者:<供应信息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4-04-02 18:58:54

  水泥罐车高3.995米,行驶在公路途中,撞上3.4米高的石雕牌坊门导致司机死亡,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家属质疑,按相关规定,四级公路限高在4.5米,是牌坊高度不够导致事故?交警部门称,对于道路上的限高问题他们不作答复,针对这起交通事故,交警在认定责任上面,跟牌楼高度没有直接关系。

  11月9日,家住甘肃庆阳的张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丈夫党某某今年49岁,是一名有着多年驾龄的司机。8月3日,他驾驶徐工牌甘M615XX牌照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罐车,车高3.995米),在当日16时03分左右,沿镇原县太平镇柳咀村村道由东向西行至陈山自然村路段处,车辆顶部罐体与甘肃庆阳市镇原县文旅局和太平镇政府修建的石雕牌坊门(门体净高仅为3.4米)顶部相撞引发坍塌,车辆受损,导致驾驶员党某某窒息身亡。

  在张女士提供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交通事故时间:2023年08月03日16时03分许。交通事故地点:太平柳咀沟村道进彭阳街道东900米。党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甘M615XX号“徐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所有人,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事故发生路面,全宽650CM,该处有石雕牌坊门-座,有效门宽3400CM,高度3400CM(注:11月1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与镇原县交警大队联系,事故书数字错误,应340CM)。

  经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党某某符合挤压性窒息死亡。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检验判定的结论等证据证实,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党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党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女士称,党某某有两位八十多岁生活半自理的老人需要赡养,事故发生后,至今没敢告诉老人他去世的消息,家里还有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还有刚上大学的二女儿和患有慢性心脏病长期服药在家务农的妻子,现家中仅靠大女儿每月两千多块钱的工资勉强度日,党某某的离去使本就贫困的家庭更雪上加霜。

  张女士称,镇原县交警大队事故科认为,党某某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家属称,这起交通事故主要是车辆高度与石雕牌坊门高度问题,假如没有这个石雕牌坊门,他丈夫行驶车辆也不会都撞上,更不会死亡。张女士称,他们事后查阅资料,石雕牌坊门高度不符且非法占用道路,事发路段为乡村道路,技术等级四级,依《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四级公路净高应为4.5米,这个石雕牌坊门属违反法律建筑,该起事故与高度有直接因果关系。肇事车辆为水泥罐车不存在超高问题,也不存在车辆碰撞门体立柱问题,单纯为车辆罐体顶部与门体相撞,原因主要在于石雕牌坊门高度不符合有关规定。

  张女士称,事发路段未设置任何限高和警示标志,石雕牌坊门区域也无任何限高标志,对该起事故也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张女士及家人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事件,基于事件事实和证据,对于该起命案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责任认定。

  张女士及家人,多次与党某某所属的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交涉,因为他上班仅十几天,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发放工资,是否算是工伤?

  11月1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车主喻先生,他介绍,他的车是挂靠在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的,事发后,他们也积极介入协商。喻先生提出,在公路上建设一座仅3.4米的牌坊本身就有一定的问题,即便乡村道路都不可能建这么低的牌楼,再说建这么低的牌楼还没有标识,过往司机根本没办法做出正确判断。他们提出异议来,但交通部门没有采纳。喻先生称,现在事故发生后,司机人也不在了,对于赔偿,他还是希望几方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11月1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当地太平镇政府,工作人员介绍,这个牌楼建设在2020年左右,县文旅局给的这一个项目,太平镇政府通过招标组织实施修建的石雕牌坊门,相关报建手续都有。

  针对家属提出的牌楼(3.4米)的高度过低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11月1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石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介绍称,对于道路上的限高问题他们不作答复,针对这起交通事故,交警在认定责任上面,跟牌楼高度没有直接关系。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静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也作为划分责任的证据使用,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在三日内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本案交警认定为单方事故,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犯权利的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相应的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犯权利的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方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做综合认定。

  根据本案张女士一方陈述的案情,案发的村口牌坊所在的公路为四级公路。根据规定同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村口牌坊的净高度不能低于四级公路的最低净高4.5米。现牌坊净高度不足且也未进行提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家属可起诉牌坊相关责任方,但相关主体的责任仍需结合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等文件进一步判断。

  工伤认定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署为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本案,当事人虽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与企业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其受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属工伤,依法可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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