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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罐车撞上34米高石雕致司机死亡家属质疑牌坊高度不够
发布者:<供应信息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4-01-06 07:06:45

  3995米水泥罐车驶上高速公路,撞上3.4米高的石门,导致司机身亡。司机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家属询问,根据相关规定,四级公路的高度限制是否为4.5米。是拱门高度不够导致事故发生吗?交警表示,对道路限高问题不予回应。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交警的责任认定与弧线高度无关。

  11月9日,家住甘肃庆阳的张女士告诉华商报,他的丈夫党某某今年49岁,有多年驾驶经验。 8月3日,他驾驶一辆有牌照的徐工赣M615XX特殊结构重卡(水泥罐车,车高3995米)。当天下午4时03分左右,他驱车沿镇远县太平镇六嘴村村道从东部前往西行。在前往陈山自然村的途中,车辆顶部的坦克与庆阳市镇远县文化旅游局和太平政府建造的石拱门(门净高仅3.4米)顶部相撞。甘肃省,导致其倒塌并损坏车辆。 ,导致司机党某某窒息身亡。

  张女士的一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 交通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8月3日下午4时03分左右。 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太平刘吸村路与彭阳街交汇处向东900米。党某某持有B2级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是赣M615XX“徐工”特种结构重型卡车。车辆所有人为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事故发生的道路总宽度为650厘米。有一个石雕大门门座,有效门宽3400cm,高3400cm(注:11月10日,华商报大丰新闻记者联系镇远县交警大队,事故报告中的号码有误。必须是 340 厘米)。

  根据司法判决,党某某因挤压窒息身亡。根据现场勘察资料、现场图纸、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检验判定的结论等证据,确认事故原因是党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符合保证安全、畅通交通的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党某某一方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张女士说,党某某有两位八十多岁的老人,要自己养活。事故发生后,他再也不敢将自己的死讯告诉老人。家里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还有一个刚刚进入大学的学生。二女儿和妻子患有慢性心脏病,长期服药,在家务农。现在一家人靠大女儿每月2000多元的工资勉强维持生计。党某某的离开,让本来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

  张女士表示,镇远省交警大队事故科认为,党某某在未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超车,应承担全部责任。家属表示,此次交通事故主要是由于车子高度和石拱门造成的。假如没有石拱门,他的人不会被所有行驶的车辆撞到,更不会被杀。张女士说,他们事后查资料,发现石门高度不一致,道路被非法占用。事发路段为乡村公路,技术等级为四级。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四级公路净高必须为4.5米。石拱门属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事故与高度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事故的车辆为水泥罐车,因此不存在超标现象,也不存在车辆撞击门柱的问题。仅仅是车辆油箱顶部与车门的碰撞而已。原因是石拱门的高度不符合有关规定。

  张女士表示,事发路段没有设置限高和警示标志,石拱门区域也没有设置限高标志,这也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张女士及其家人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这一事件,根据事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公平、公正地认定杀人责任。

  张女士及其家人多次与党某某所在的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交涉,因为他才上岗十多天,始终没签订合同,也没有拿到工资。是否属于工伤?

  11月10日,中国商业杂志《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车主于先生。他说,他的车隶属于甘肃XX贸易有限公司。事件发生后,他们也积极介入谈判。于先生指出,在高速上建造一个仅3.4米的拱门是有困难的。即使在乡村道路上也不可能建造如此低的拱门。而且,没有一点迹象说明可以建造如此低的拱门。过去,司机根本没办法做出正确的决定。正确的。他们反对,但交通部门没有接受。于先生表示,现在司机在事故发生后下台了,他还是希望各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问题并获得赔偿。

  11月10日,第一财经记者大丰新闻记者联系太平镇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表示,这座大门将于2020年左右动工。该项目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太平市政府通过招标组织进行石门建设。相关 申请建筑许可证有一定程序。家属指出拱门高度低(3.4米)是事故根本原因? 11月10日,中国财经杂志《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石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对道路高度限制问题没有回应。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交警在认定责任时与闸门高度没有必然的联系。关系。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张晓静律师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的最重要证据。它通常也用于民事诉讼中,作为划分当事人责任的证据。对交通事故处理证明不服的,必须在三日内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交警判定这是一起单车事故。但由于民事诉讼中认定交通事故与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责任原则不同,交通事故责任同时并不等同于民事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文件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唯一依据。民事诉讼中,必须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分析所有证据,按照责任归属原则综合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根据张女士一行陈述的本案事实,事发村口所在道路为四级公路。依规定,同一公路一定要采用相同净空高度,村口大门净空高度不能低于四级公路最低净空高度4.5米。现在弧线的净高度不足并没任何警告。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家属可以起诉拱门相关责任方,但相关主体的责任仍需根据采购、施工合同等文件进一步确定。

  承认工伤并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因事故受伤的,认定为工伤。就本案而言,即使当事人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有相关证据说明与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则由劳动部门认定其工伤。发生工伤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