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83731873
事关驾培、危货罐车运行等今天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发布者:<供应信息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4-01-04 05:11:51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

  详细阅读: 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交通运输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规范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全方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方案》明确,自2022年1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版《规定》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规定驾培机构必须在备案的教学场地开展相关培训,减少无序经营、逃避监管等问题。新增学员满意度评价要求,完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提升经营服务质量。

  详细阅读: 交通运输部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解读及全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公告》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十类货物禁止过境。明确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过境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详细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60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同时明确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实施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通则(2022版)》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自作出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察觉缺陷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基本流程》《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元数据》《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发展要求和检测的新方法》3项国家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活动的基本流程,对中小学数字教材提出了质量发展要求,给出了检测流程和检测的新方法,并提出了能够兼容教育领域和出版领域的整体方案,自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理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上市药品的可溯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实施召回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记录应当保存5年且不可以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详细阅读: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公告